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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办法(修订)

时间:2017-05-10浏览:484

  

农垦校党办发〔20123

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,及时收集、整理和有效保护利用人事档案,提高科学管理水平,更好地为组织、人事工作服务,根据中央组织部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组通字〔199113《关于印发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〉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200912号)及省委组织部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》(黑组通字〔199844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人事档案是组织、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,在培养、选拔和任用(聘用)干部等工作中,记载个人经历、政治思想、品德作风、业务能力、工作表现、工作实绩和成绩贡献等内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,是历史地、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。

第三条 学校人事档案纳入档案馆管理,档案馆下设人事档案部具体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,业务工作接受校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。

第四条 人事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档案的整理、保管与保护,档案的提供、利用和转递等内容。

第五条 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,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严密保管,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

第六条 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,忠于职守、坚持原则,掌握政策,作风正派、责任心强,刻苦钻研业务,不断提高政治素质,认真负责地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,努力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。


第二章 收集范围


第七条 履历材料: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。

第八条 自传材料: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。

第九条 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: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。

第十条 考察、考核、鉴定材料:考察材料;在重大政治事件、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;定期考核材料,年度考核登记表,援藏、援疆、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;工作调动、转业等鉴定材料;后备干部登记表(提拔使用后归档)等材料。

第十一条 审计材料: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。

第十二条 学历学位材料:高中毕业生登记表;中专毕业生登记表;普通高等教育、成人高等教育、自学考试、党校、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,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,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,专家推荐表;学生(学员、学籍)登记表,学习成绩表、毕业生登记表,授予学位的材料,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复印件,党校学历证明;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(境)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;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。

第十三条 培训材料: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(学习、进修)登记表、考核登记表、结业登记(鉴定)表等材料。

第十四条 职业(任职)资格材料: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(任职)资格证书复印件;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。

第十五条 评(聘)专业技术职称(职务)材料: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、申(呈)报表,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。

第十六条 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: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、中国工程学院院士的通知;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;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;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;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,业务考绩材料;创造发明、科研成果鉴定材料,著作、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。

第十七条 政审材料:上级批复、审查(复查、甄别)结论、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;本人对结论的意见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;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;各类政审表。

第十八条 更改(认定)姓名、民族、籍贯、国籍、入党入团时间、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:个人申请、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、上级批复;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。

第十九条 党、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:

1.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、入党申请书、转正申请书;整党工作、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,党员登记表,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、上级组织意见;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;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;退党、自行脱党材料;恢复组织生活(党籍)的有关审批材料。

2.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。

3.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。

第二十条 表彰奖励材料: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、嘉奖、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(呈报)表、先进人物登记(推荐、审批)表、先进事迹材料;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。

第二十一条 涉纪涉法材料:处分决定,免予处分的意见,上级批复,核实(调查、复查)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,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、检查、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;解除(变更、撤销)处分的材料;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;法院刑事判决书、裁定书;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、限制人身自由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收缴非法财物、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。

第二十二条 招录、聘用材料:录(聘)用审批(备案)表;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,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;应征入伍登记表,招工审批表;取消录用、解聘材料。

第二十三条 任免、调动、授衔、军人转业(复员)安置、退(离)休材料;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;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;公务员登记表,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(单位)工作人员登记表;公务员调任审批(备案)表,干部调动审批材料;援藏、援疆、挂职锻炼登记(推荐)表;授予(晋升)军(警)衔、海关关衔、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;军人转业(复员)审批表;退(离)休审批表等材料。

第二十四条 辞职、退休、罢免材料:自愿辞职、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、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,责令辞职的决定,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、复议决定;辞退公务员审批表、辞退决定材料;罢免材料。

第二十五条 工资、待遇材料: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、转正定级审批表,工资变动(套改)表、提职晋级和奖励工作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,工资停发(恢复)通知单;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;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。

第二十六条 出国(境)材料:因公出国(境)审批表,在国(境)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;外国永久居留证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。

第二十七条 党代会,人代会,政协会议,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,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: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,委员简历;代表登记表等。

第二十八条 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:录用体检表,反映严重慢性病、身体残疾的体检表;工伤致残诊断书,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。

第二十九条 治丧材料:生平,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。

第三十条 人事档案报送、审核工作材料:人事档案报送单;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。

第三十一条 其他材料:毕业生就业报到证(派遣证),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(调解书),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(再申诉处理决定书、复核决定),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。


第三章 收集途径


第三十二条 个人经历、各种履历表、自我鉴定及登记表、考核考绩、学历学位材料、学业进修、培训、工资升级、出国、晋升技术职称、聘任、调动、社会兼职、离退休以及姓名、民族、出生日期、国籍、参加工作时间更正等方面材料;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,向学校人事处、党委组织部收集;

第三十三条 党、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,党团员材料、干部考核、干部任免、干部政审等方面的材料,向党委组织部、校团委收集;

第三十四条 民主党派材料,人大、政协任免职等材料,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收集;

第三十五条 反映个人教学能力、学术、科研水平和成果的材料,向本人、学校人事处、科技处和教务处收集;

第三十六条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,向学校审计处收集;

第三十七条 个人受到表彰、奖励材料,校级表彰奖励材料向授奖部门收集,上级表彰奖励材料向学校组织申报部门收集;

第三十八条 入伍、授衔、军人转业(复员)安置材料,转业鉴定、军人残疾等级表等材料,向党委武装、保卫部(处)和人事处收集;

第三十九条 违犯党纪国法而形成的党内、外处分,个人检查、交代材料以及判决书、上级批复、报告等;处分、取消处分,历史问题审查、甄别复查平反决定等方面的材料,向学校纪委、监察、审计、保卫部门收集;

第四十条 办理丧事形成的悼词、生平、报纸报道消息、讣告,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及遗书等材料,向学校离退休工作处或人事处收集。


第四章 收集归档要求


第四十一条 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,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人事档案材料,建立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,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档案馆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。

第四十二条 档案馆应建立档案材料收集联系制度,及时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来源信息,主动向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、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人事档案材料。

第四十三条 档案馆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,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,是否对象明确、齐全完整、文字清楚、内容真实、填写规范、手续完备。

第四十四条 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,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。

第四十五条 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,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、出生时间、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,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,补办手续,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(人事)部门审改(或出具组织说明)并加盖公章。

第四十六条 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。证书、证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用复印件存档的,必须注明复制时间,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(人事)部门公章。

第四十七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(长260毫米,宽184毫米)或国际标准A4型(长297毫米,宽210毫米)的公文用纸,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-25毫米装订边,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。

第四十八条 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,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,一年内整理归档。


第五章 人事档案的整理、保管与保护


第四十九条 整理人事档案的人员,须熟知干部、人才、人事政策,熟知档案工作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,掌握修复、打印、抄写、压平、剪裁、裱糊等档案整理工作的方法和技能,做到收集完整、鉴别准确、整理有序、保管安全、便于利用。

第五十条 人事档案的卷皮、目录和档案盒的样式、规格,要按国家统一标准制作。

第五十一条 事档案部要依据安全保密、便于查找的原则,对人事档案进行科学保管。建立严格的登记和统计制度,每年全面检查核实一次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

第五十二条 严禁任何个人保存他人档案。


第六章 人事档案的提供与利用


第五十三条 学校档案馆须服务和服从于人事档案工作需要,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。要严格掌握利用范围,遵循规定的审批程序,履行严密的审批手续。在查(借)阅档案时,要注意档案内容的保密,确保档案的安全。其查(借)阅范围如下:

1.凡涉及考察、任免、调动、入党、入团、奖惩、政审、组织处理、案件审理、出国(境)审查、调整工资、评定职称、确定福利(职级)待遇,以及更改姓名、入党时间、参加工作时间、出生年月,办理退(离)休手续,治丧等工作,可以查阅人事档案。

2.与他人案件有密切联系,而本人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、书写,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它特殊原因,须通过其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,可以查阅人事档案的有关内容。

3.编写党史、校史、人物传记、地方志、组织史、革命斗争史等,需要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社会实践情况,而当事人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、有病不能口述、书写的,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等档案材料。

第五十四条 查(借)阅人事档案应注意以下事项:

1.查(借)阅人事档案,须填写《查(借)阅人事档案审批表》,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、人事部门审批。

2.组织、人事部门查(借)阅人事档案,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,方可查(借)阅。

3.各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支部因组织发展需要查阅人事档案时,由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支部申请,党委组织部批准,只限支部委员查阅。

4.其他单位查阅人事档案须经党委组织、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,查阅单位要派一至二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,携带身份证,到档案馆查阅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电话查询档案内容,不准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查阅人事档案。

5任何个人不得查(借)阅本人及其亲属、主要社会关系的人事档案,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查(借)阅其他人的档案。直系亲属因参加工作、升学、参军、入党、入团进行政治审查,需要了解本人情况时,所需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予以提供。

6.出具学历、成绩、考绩及离校人员但档案在校保存等证明,个人履历、家庭成员关系等档案证明,须经组织、人事部门批准,在本人出示其身份证后,方可予以办理,代查者应出示被查者身份证及本人签字的委托书。

7.查阅人事档案时,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,查阅档案的情况,须有详细记载。未经档案馆同意,任何查(借)档案的单位或个人,不得随意摘录、复制(拍摄)档案内容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,必须经档案馆批准后才能摘录、复制(拍摄),摘录、复制(拍摄)的档案内容必须保密,用毕由档案馆登记销毁。

8.阅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不准泄漏和擅自公布档案内容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批注、抽取、拆散、折叠、增添、撤换档案材料,如发现材料有遗失、损毁等情况,应及时报告。

9.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,组织、人事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时,须说明理由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;借阅期间,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,不准擅自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入公共场所。借阅档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,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,最长不准超过半个月。


第七章 人事档案的转递


第五十五条 档案转递须遵守以下规定:

1.档案转入:学校调入人员、接收毕业生的人事档案,由人事处审核登记后,将签名盖章的回执退回。发现档案中缺少材料,要及时催要,并将完整的档案材料定期统一移交档案馆存档。

2.档案转出:因工作调动或辞职时,档案馆应根据人事处开具的档案转递通知,及时将档案转出。档案转出一律通过机要发出或交人事部门专人送取,严禁个人携带或邮寄(含特快专递)。

3.转递档案必须详细填写“档案转递通知单”,并严密包封。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,并按规定整理装订,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;对转出的档案,应及时索要回执,逾期一个月未见回执的,应及时催问查实,防止丢失。

4.离校人员的档案一经寄出,有关单位如再发现缺少归档的单项材料,原则上应由形成该材料的单位负责补办寄发,必要时档案馆予以配合。


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


第五十六条 学校档案馆应当加强对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,严肃纪律、严格管理,确保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。

第五十七条 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,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、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,并遵守以下纪律:

1.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、伪造档案材料;

2.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、拖延归档;

3.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;

4.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;

5.不准私自、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、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。

第五十八条 对违反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,视其性质、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,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,或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其中,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、伪造档案材料的,要从严从重处理,并不得继续从事人事档案工作。


第九章 附 则


第五十九条 本办法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第六十条 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原《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办法》(农垦校党办发[2009]7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