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任免、商调通知后,要及时将干部人事档案转给新的干部主管部门。
二、转出档案时,要认真清点档案全部材料,按规定装订,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;档案转出后,要注销名册。接收档案单位可拒收材料不全或整理不合格的档案。
三、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“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”所列项目,详细登记和进行严密包封,由机要转递或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送取,不准邮寄,严禁交干部本人自带。
四、接收干部人事档案单位在对所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认真核对无误后,尽快将签名盖章的回执退回。发现档案中缺少材料,要及时催要;发现转递的档案材料存在手续不健全等问题,可将档案材料退回。转出单位应尽快补齐,并在限定的时限内转给接收单位。
五、转出单位对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者应及时催要,以防档案丢失。
六、干部管理部门发出调动,任免通知时必须同时抄送干部档案管理部门,以便及时更新干部职务变动信息和转递档案。
七、档案转出或转入要及时登记,做到干部职务、工作变动了,其档案也随之及时变动和转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