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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(借)阅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须知

时间:2017-05-15浏览:249

1.查(借)阅人事档案,须填写《查(借)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》,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、人事部门审批。

2.组织、人事部门查(借)阅人事档案,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,方可查(借)阅。

3.各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支部因组织发展需要查阅人事档案时,由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支部申请,党委组织部批准,只限支部委员查阅。

4.其他单位查阅人事档案须经党委组织、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,查阅单位要派一至二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,携带身份证,到档案管理部查阅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电话查询档案内容,不准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查阅人事档案。

5.任何个人不得查(借)阅本人及其亲属、主要社会关系的人事档案,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查(借)阅其他人的档案。直系亲属因参加工作、升学、参军、入党、入团进行政治审查,需要了解本人情况时,所需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予以提供。

6.出具学历、成绩、考绩及离校人员但档案在校保存等证明,个人履历、家庭成员关系等档案证明,须经组织、人事部门批准,在本人出示其身份证后,方可予以办理,代查者应出示被查者身份证及本人签字的委托书。

7.查阅人事档案时,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,查阅档案的情况,须有详细记载。未经档案管理部同意,任何查(借)档案的单位或个人,不得随意摘录、复制(拍摄)档案内容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,必须经档案管理部批准后才能摘录、复制(拍摄),摘录、复制(拍摄)的档案内容必须保密,用毕由档案管理部登记销毁。

8.阅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不准泄漏和擅自公布档案内容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批注、抽取、拆散、折叠、增添、撤换档案材料,如发现材料有遗失、损毁等情况,应及时报告。

9.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。组织、人事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时,须说明理由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;借阅期间,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,不准擅自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入公共场所。借阅档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,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,最长不准超过半个月。